优惠政策
     
 

一、 土地使用方面
1、 进开发区兴办项目,可采取出让、租赁和土地作价入股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开发区的土地出让价格因用地性质而定。对外资项目用地、工业生产项目用地,在2003年底以前原则按征地成本出让。
2、 2005年底前,在符合开发区用地规划和要求的前提下,凡一次性成片开发达到500亩以上、且主要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,在征用土地时,免收地方(本市)留用的土地出让金、耕地占用税、土地复垦费和征地管理费。
3、 2003年底以前,经批准入区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,在核定土地征用成本时,全额免收地方(本市)留用的土地出让金、土地复垦费、耕地占用税和征地管理费。境内市外投资的工业项目,市外投资在500万元以上,可仿照执行。

二、 财政税收方面
1、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,自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2、 国(境)外投资者进入开发区新办的工业项目,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,在三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其50%的奖励。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,奖励期限再延长三年。境内市外投资者进入开发区新建的工业项目,市外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,可仿照执行.

三、 规费收缴方面
1、 在2005年底前,进入开发区的工业项目,新建自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,免缴城市建设大环境配套费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。
2、 2005年底前,进入开发区的工业项目,在本市批准权限内,减半收取工程招投标管理费、规划管理费和用水增容费。供电工程贴费缓缴2年。其中,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,免缴用水增容费和供电工程贴费。
3、 进入开发区的企业,按现行标准的30%缴纳暂住人口管理费和劳动力管理费。